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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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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证据问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1/29  点击次数:2270

    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效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企业的创新和投资创造安全和可信赖的法律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权利人合法掌握一项符合法律条件的商业秘密。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行为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的行为违法。权利人指控他人侵犯商业秘密,必须得对上述三个条件成立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合理把握秘密性和不正当手段的证明标准,适度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困难。权利人提供了证明秘密性的优势证据或者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与公有领域信息的区别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秘密性成立。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被诉当事人具有接触或者非法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条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被诉当事人具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交大可能性,可以推定被诉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事实成立,但被诉当事人能够证明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该信息的除外。以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信息为依据,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每个单独的商业秘密信息单元均构成独立的保护对象。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不能以担心泄露商业秘密为借口,不予提供或配合证据的质证工作。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要采取谨向代理人展示、分阶段展示,保密承诺等措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和传播渠道,防止在审理过程中二次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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