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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恐龙“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成功案例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1/12/31  点击次数: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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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 民初7170 号
原告:河南青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市辖区高新区长江大道西段火炬创业园4 号楼2 层10 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6LMRD2U。
法定代表人:曹明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长鑫,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雨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
县罗阳镇泰分路357 号( 托管-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29MA2ATPL26K。
法定代表人:李喜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 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芝,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颍县迪佳童车制造厂,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铁西
颖青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2MA422K2E9C。
责任人:王秋霞,女,1969 年6 月18 日出生,汉族,公民
身份号码41112219690618006X,住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风帆巷
2 号楼3 单元3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 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芝,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青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雨桦贸易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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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临颍县迪佳童车制造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6 月11 日立案。原告河南青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 年10
月29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青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青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 元,减半收取计1350 元,由原告河南青
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孟
人民陪审员林金萍
人民陪审员蔡倩倩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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