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建东(主任)手机:1338386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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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辩人第10354746号“图形”商标,在第九类在“1.电脑软件(录制好的);2.智能卡(集成电路卡);3.光盘;4.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部分核定商品上,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
1、答辩人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内,在电脑软件、光盘、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上使用了涉案商标。
2、答辩人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内,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上使用了涉案商标。
3、答辩人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内,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上使用了涉案商标。
二、答辩人同时许可森思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达公司)使用涉案商标,森达公司对涉案商标也进行了实际使用。
三、涉案商标注册不存在恶意侵占商标资源的故意。
综上所述,答辩人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内,在核准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申请人认为涉案商标在核准商品上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此致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