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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润星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9/11/7  点击次数:1109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知初字第24

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嫩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国柱,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润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贺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述松,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红霞,女。

委托代理人郭红旗,男,系王红霞之夫。

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润星食品有限公司、王红霞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于20156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于20157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驻马店市润星食品有限公司、王红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撤回对驻马店市润星食品有限公司、王红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楚军荣

审判员  曹 蕊

审判员  张培培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宁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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